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裴政《开皇律》

来源:山西法制报时间:2026-04-13

裴政,字德表,河东闻喜人,是隋朝初期的重臣,著名的法律学家,官至散骑常侍、左庶子、冀州总管。据《隋书》记载,裴政在断狱时,“用法宽平,无有冤滥”,深得民心,又因敢于直言进谏,多所匡正,享誉朝堂内外。

《隋书·刑法志》载:高祖摄政,召(裴政)复本官。开皇元年,转率更令,加位上仪同三司。诏与苏威等修定律令。政采魏、晋刑典,下至齐、梁,沿革轻重,取其折衷。同撰著者十有余人,凡疑滞不通,皆取决于政。

《隋书·刑法志》又载:开皇三年(公元583年),高祖又敕苏威、牛弘等,更定新律,除死罪八十一条,流罪一百五十四条,徒杖等千余条,定留唯五百条,凡十二卷。一曰名例,二曰卫禁,三曰职制,四曰户婚,五曰厩库,六曰擅兴,七曰贼盗,八曰斗讼,九曰诈为,十曰杂律,十一曰捕亡,十二曰断狱。自是刑网简要,疏而不失。于是置律博士弟子员。断决大狱,皆先牒明法,定其罪,然后依断。

以上两段记载,说的是开皇年间,根据皇上诏令,以裴政为主,有十几位官吏参与,修订了共计十二卷、五百条的《开皇律》,一改南北朝时期法律繁杂、严酷苛刻、死罪林立,百姓深受其害的局面,使刑罚简明宽平,废除了种种酷刑,改以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五刑为基本的刑罚手段,其中死刑种类只留斩、绞两种。

《开皇律》是一部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成文法典,它在篇章体例、基本内容各个方面总结和发展了以往各个朝代的立法经验,具有承先启后的重要作用,使封建法典趋于定型,为唐律提供了直接的蓝本。

《读通鉴论》这样赞誉道:“政为隋定律,制死刑以二:曰绞、曰斩,改鞭为杖,改杖为笞,非谋反大逆无族刑,垂之于今,所承用者,皆政之制也。”

明代大思想家王夫之在《读通鉴论》中,对裴政的功业作了很高的评价:“今之律,其大略皆隋裴政之所定也。政之泽远矣,千余年间,非无暴君酷吏,而不能逞其淫虐,法定故也。”

 (《山西法制报》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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